{{ $t('FEZ002') }}學輔處|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文重申,為健全學校運動訓練環境並保障學生權益,各校應確實落實運動教練之聘任與管理作業,重點如下:
一、依據運動部相關函文辦理,並遵循「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二、各校應持續落實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審查與管理,包括消極資格認定、解聘、停聘、不續聘,以及相關通報、資料蒐集與查詢等作業。
三、如運動教練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經查證屬實,應依情節輕重進行考核、懲處或予以停聘、解聘、不續聘,並完成通報程序;另涉及消極資格或懲處情形,應主動函報教育局轉知運動部。
四、運動部已將歷年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廢止名單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各校於聘任前應主動查核證書效力,避免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
請各相關單位依規定辦理,以維護校園安全與學生權益。
{{ $t('FEZ012') }}
{{ $t('FEZ003') }}2026-04-09
{{ $t('FEZ014') }}2026-12-31|
{{ $t('FEZ004') }}2026-04-09|
{{ $t('FEZ005')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