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輔處學生事務組|
依據國土署114年9月5日公告本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第1 項第1款規定:「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不符合者,地方主辦機關應予駁回:
(一)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之建築物,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及同點第2項規定:「本專案計畫114年核定租金補貼,
以同一租賃地址帶入本專案計畫115年度申請案者,得不受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但於補貼期間變更其租賃地址者,其租賃房屋應符合第1項款規定。」
上開規定意即自115年度起,申請本專案計畫之租賃房屋,應具有房屋稅籍及建物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為保障弱勢租屋族群之居住安全,
頂加樓層等未保存登記建物則不得再申請本專案計畫。
為協助查詢建物資料及提供包租代管資訊,國土署已於本專案計畫申請頁面https://has.nlma.gov.tw/house300e/https://has.nlma.gov.tw/house30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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