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輔處|
一、依據
依據「臺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少年代表遴選作業規定」。
二、目的
為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條及《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提升少年表意權,邀請少年代表參與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相關福利政策。
三、資格與名額
資格:設籍、實際居住或就讀學校位於臺北市,且年齡滿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人數:2名。
任期:2年,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任期內年滿18歲者,仍得服務至任期屆滿。
四、報名方式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方式:
(1) 機關(構)推薦:由市府各局處、本會各少年輔導組、學校或兒少相關團體推薦。
(2) 自我推薦:由少年本人提出申請。
檢送資料:報名表(附件1)、推薦表(附件2,限推薦者)及相關佐證資料,請以電子檔寄送至 bm1655@gov.taipei;或以A4規格紙張裝訂,掛號寄送至「110022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80號9樓,臺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所送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
五、遴選程序
初審:資格審查。
複審:書面審查及口試,錄取正式代表2名,備取2名。
評分標準:書面資料50%(自傳與經歷25%,自我期許25%);口試50%(對本會認識10%,議題看法20%,表達能力與積極度20%)。
六、其他說明
本會將安排培力與說明會,協助少年代表熟悉本會運作。
少年代表為無給職,惟出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在校生出席會議,本會將主動發文至校請予公假。
若任期內有違反法律或不當行為,經審議得解聘。
七、聯絡方式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本會李文倩督導,電話:(02)2346-7585 分機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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