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輔處學生事務組|




說明:
一、 為促進租屋電費計收公平合理及電費資訊透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規定,業經本部113年7月8日台內地字第1130263933
號公告修正,並已於113年7月15日施行,先予說明。
二、 為讓民眾易於瞭解租屋電費新制規定,本部將持續增修更新租屋電費相關Q&A,相關最新資訊及租屋法規動態亦將同步放置於本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
(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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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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