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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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08~113/01/18
1.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並具文教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2. 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同法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且無特考特用等限制調任之情事者。
3. 品行端正具服務熱誠,能配合學校需要,進行職務調整者。
4. 領有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1. 辦理學輔處綜合行政工作。
2.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t('FEZ003') }}2024-01-08
{{ $t('FEZ014')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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