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輔處學生事務組|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東吳大學城中及外雙溪校區(城中校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 1段56號;外雙溪校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臨溪路70號)周邊人行道,自112年9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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