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因公出國要點)第2點規定略以,本要點所稱公教人員係指經由本府權責機關依法任用或聘派僱用之人員,包含教職員、運動教練及約聘學務創新人力等;另所稱因公係指給予公假或動支本府經費者,均包括之。
二、前述因公出國案件依規定均應「事先」報局核定或經本局簽陳市長核定,倘有臨時因公出國案件,請貴機關學校確依本局112年3月14日北市教綜字第11230184372號函規定,於出國前2個月報局核辦,預留審核作業時間,避免案件未奉核定無法出國情事發生。
三、因公出國要點第7點規定以,自費因公出國案件,除機關首長(校長)應簽報上級機關核定外,餘由各機關學校依權責核定。
四、因公出國要點第8點規定以,各機關未動支本府經費以其他政府預算經費或運用民間贊助款(含當地落地招待)為財源支應因公出國計畫費用者,應徵得經費來源機關或民間贊助者之同意,並由一級機關從嚴核定。該類因公出國案件,由人事處會同財政局、主計處、研考會及政風處不定期查核。
五、本局111年核定所屬機關學校前項因公出國案計21件,經人事處會同財政局、主計處、研考會及政風處於112年3月3日至本局查核,有缺失者逾總案件半數,茲臚列缺失項目及正確作法如下,請貴機關學校務必依正確程序辦理因公出國案件:
(一)因公出國案檢附資料除計畫書及檢核表外,如以其他政府預算經費或運用民間贊助款(含民間捐款)為財源,另須檢附檢查表,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二)計畫書應依最新格式繕寫,計畫書表頭應確依出國案件性質填入「年度計畫」、 「變更計畫」或「新增臨時計畫」,另出國人員名單及經費來源不含學生及補助學生出國經費。
(三)如屬運用民間贊助款(含對方落地接待)為財源支應者,尚需填列「風險預警自檢表」。
六、前開事項請貴機關學校人事室協助宣導,並提醒出國人員於返國後15日內至google表單填報經費執行情形,相關資料可至「本局官網/科室業務/人事室/第三(獎懲、訓練)股/臺北市政府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會簽資料」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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