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輔處學生事務組|
一、請學校依法落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之即時性及正確性,以提升通報知 能並保障學生權益: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1條及「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16條 規定略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下稱校園性別事件)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社政主管機關及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據此,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通報義務之主體,而義務產生之時點均係「第1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起計算」,知悉後應立即填具「各類校安事件告知 單」或以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續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依相關規定向教育主管機 關進行校安通報及學校所在地社政機關進行社政通報, 前開各該程序時限合計不得超過24小時,違者依性平法 36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15萬元罰鍰。
二、倘貴校遇有校園性別事件,學校性平會應依性平法第31條 規定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並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上傳至「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回覆填報系統」進行審核作業,請貴校務必檢視112年2月以前通報之校園性別事件是否依限結案,倘調查逾2個月,請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 舉人及行為人延長調查期限,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 $t('FEZ003') }}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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