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輔處學生事務組|
函轉本市性別平等辦公室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參考指引定期檢視相關表單、資訊系統及網頁,以保障同性配偶及同性家庭權益。
一、依據市府112年4月24日府授社婦幼字第1123075263號函及本局112年2月23日北市教綜字第11230138832號函(計達) 辦理。
二、查旨揭施行法業於108年5月24日施行,惟本市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承辦單位為本市性別平等辦公室)曾於相關會議提出本府仍有部分單位之表單欄位或敘述,未考量同性伴侶存在之現實。
三、爰請本府各機關構及本市各級學校(含幼兒園)再次檢視表單、資訊系統及網頁內容,如內容涉及配偶、家長、關係、稱謂,請儘速依旨揭指引及「臺北市政府接獲民間反映之案例及建議修改方式」逕行調整。
四、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同法 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 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 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 $t('FEZ003') }}2023-04-28
{{ $t('FEZ004')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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