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輔處學生事務組|
一、依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局所屬學校機關應落實全面禁 菸,並依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 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如垃圾筒 附菸灰盒等),以避免受罰。
二、禁菸場所標示請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下 載使用(網址:https://health99.hpa.gov.tw/;路徑: 首頁>找教材專區>輸入關鍵字:禁止吸菸);或洽本府 衛生局索取。
三、本法相關條文規定,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 $t('FEZ003') }}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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